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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卿舒:标准必要专利的惩罚性赔偿适用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
2024-08-26


 作者:陈卿舒


 华为公司知识产权部中国区IP争议解决专家

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审判的一大热点和难点。赔偿数额确定的适当与否关系着司法救济制度的合理性评价问题,也关系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程度。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与制度特色、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有哪些?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应如何确定?传统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的思路是否可以适用于网络侵权?如何认定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种种问题均值得深入探讨。基于此,知产财经联合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于3月23日在广州举办“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实务难点及应对策略”研讨会,共同探讨和研究实务中遇到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困境及解决之道。会上,华为公司知识产权部中国区IP争议解决专家陈卿舒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惩罚性赔偿适用”话题进行主题演讲,知产财经对其主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大家好,非常荣幸今天有机会在这里跟大家分享和讨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我今天分享的话题是惩罚性赔偿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适用。以下发言和想法仅代表个人意见,不代表公司立场。

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知识产权领域已有几年的时间。目前惩罚性赔偿的司法主要在商标领域,专利领域相对较少,具体到标准必要专利领域更少。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看,标准必要专利的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法有据,也被国内外司法实践所支撑。

首先,从标准必要专利中的标准来看,其研究和创新需要长期海量的研发投入。就ICT领域来说,互联互通是ICT行业的基本要求。为了实现互联互通,需要预先研究和构建统一的技术标准,以便所有产于这能够按照同意的标准提供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开放的标准和竞争也给消费者带来福祉,让消费者获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在万物互联的时代,ICT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不仅惠及通信领域,也使能千行万业。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ICT技术的发展需要长期海量的创新投入,无法一蹴而就。以华为公司为例,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华为对ICT基础平台技术进行研发,近十年投入了超过8000亿元人民币的研发费用,即使在2022年利润同比下降68.7%的情况下,仍投入1615亿元研发费用,研发投入达25.1%历史新高。正是这种二十年如一日的海量投入,华为公司形成了在移动通信、短距通信、音视频编解码等高价值技术和专利包。目前,华为公司拥有全球20%的5G、Wi-Fi6和H.266专利。

放眼产业,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加入创新行列。根据信通院在2023年发布的《全球5G标准必要专利及标准提案研究报告》,在ETSI进行5G专利声明的产业主体中,排名前十位企业中包括五家中国企业。在短距通信和音视频领域亦是如此。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反哺创新,形成投入-回报-再投入的创新正循环。

其次,如上所述,标准的研发需要长期海量投入,而依法提供专利技术的许可,获得合理的许可收入,是标准贡献人能够可持续投入开放标准研究的重要保障。但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实践仍存在一些困难。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由于专利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专利权保护比有形财产的保护成本更高、难度更大,仅仅适用‘填平原则’并不足以弥补专利权人的损失和维权成本,‘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较为普遍”。

在标准必要专利的领域,如果实施人最差的预期结果就是通过合理费率支付历史累积许可费,而没有任何额外代价,则可能会“能拖就拖”,而对于权利人来说,即使花费巨大的时间成本、诉讼成本最终达成许可,相关技术可能已进入尾声,难以在合理的谈判时间内获得合理的研发创新回报。因此,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实践呼唤惩罚性赔偿。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意来看,其有助于通过惩罚故意的不法侵权行为,从而达到预防和遏制的目的。

标准必要专利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法律依据,亦有相关的司法实践。《民法典》、《专利法》以及与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等均没有区分适用惩罚性赔偿专利的类别,没有排除标准必要专利的适用。其中,在《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列举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因素中包括:“(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这个条款描述了类似于在标准必要专利谈判过程中FRAND许可谈判的场景。

此外,国内外司法实践支持标准必要专利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2020年最高法民终1696号判决显示,“德利公司明知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非但没有主动寻求专利许可,反而径行在之后的平赞高速公路工程中再次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且拒不付费,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在适用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时,对上述情节应当重点予以考虑。”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存在过错、专利实施人存在明显过错的基础上,将过错因素作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国外亦有标准必要专利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例如,在美国德州东区法院审理的核心无线许可公司与LG电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在陪审团作出LG电子公司实施故意侵权的认定后,法官综合考虑双方谈判情况及过错,裁定额外45万作为惩罚性赔偿。

虽然标准必要专利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无障碍,但为避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侵权方的主观侵权故意和侵权情节严重等。司法实践对“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侧重于对侵权后果的考量,主要包括侵权时间长、侵权规模大或涉及区域范围广、侵权人从事的侵害行为对权利人产生巨大损害或消极影响等。具体到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可结合许可谈判中的事实和行为等多个层面进行综合判断和个案分析,以确定是否满足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

最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确定的考虑因素尚待进一步细化。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知产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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